本《運輸合約條款》(下稱“本合約”)為本公司與寄件人之間訂立的契約,只要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在填寫完畢之委托單上簽字或蓋章,或者將托寄物交付本公司、本公司的分支機構或其雇員、代理人、分包人(不論是否在本委托單正面簽字、蓋章),則表示寄件人授權本公司為承運人,即被視為已明確理解和同意本合約的各項條款,接受本委托單條約的約束,并同意切實執行。
1. 如寄件人委托本公司運送服務范圍以內的物品(下稱“托寄物”),立約雙方為本公司及寄件人。本合約于寄件人委托之日訂立。
2. 本公司不予受理運輸的托寄物包括發票、有價證券、國家禁寄的刊物、首飾、護照、私人證件、單證、合同、批文、現金、私人信函、核銷單、貴重物品、動物、藥物、毒品、液體物品、仿制物品、產地來源不正確物品、有腐蝕性或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關法律禁止郵寄的物品。
3. 本公司接收托寄物時僅計件數(箱、包)及重量,對于托寄物的內容如類別、品質及包裝裹內的詳細件數等概不檢驗,托寄物如有夾帶違禁品、危險品或因寄件人捏造虛報等而引致的責任概歸寄件人負責。
4. 本公司有權開封檢查任何托寄物,如屬不予以受理的托寄物本公司有權拒絕承運或退回該托寄物予寄件人,另本公司有權收取或扣除因此產生的行政費用。
5. 若托寄物每公斤的體積大于6000立方厘米,托寄物經由航空運送的,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規定計算所需付款的重量。其計算所需付款重量(公斤)的公式為:貨物長(厘米)×寬(厘米)×高(厘米)÷6000; (適用于GATI印度專線快遞服務)
6. 寄件人須如實、清楚地填寫托寄物資料。本公司不會對寄件人因隱瞞托寄物的真實性或錯填、漏填、填寫不清相關托寄物的資料,而導致的額外費用負責。
7. 寄件人須就有違本合約的條款及以下的保證而導致一切本公司須承擔的損失及賠償作彌償:
1) 寄件人保證一切所提供的資料均屬正確無誤;
2) 寄件人保證其托寄物的準備、貯藏及送遞至本公司途中未受任何未經授權的干擾;
3) 寄件人保證其托寄物包裝妥善,及已做足一切措施令托寄物安全運送;
4) 寄件人保證遵守哦一切有關郵遞的法律
8. 如托寄物由收件人付費,但收件人拒付費用,所有費用應由寄件人承擔。未付清所有費用前,本公司對托寄物行使置留權。如寄件人要求退回該貨物,須支付雙程費用。
9. 如收件人拒收且寄件人不愿退回該托寄物時,則由寄件人承擔第一程運費。此件作為廢件處理。
10. 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拖欠本公司賬款超過30天,本公司有權留置寄件人或收件人的任何托寄物。
11. 如因過境交通擁塞、交通意外、海關行為、天氣、自然災害、地震、火災、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又或托寄物本身內在的缺陷,以及電子產品、磁帶、磁片等受電磁影響其正常使用效果等非本公司可以控制的情況而導致延誤收送服務或托寄物毀損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2. 內包裝或外包裝不良的托寄物品(尤其時陶瓷、玻璃、燈具等易碎品),如發生破損及由此衍生的問題,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13. 在托寄物派送過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導致出現托寄物遺失、被盜或破損等情況,本公司賠償額為運費的三倍或托寄物品的價值,兩者以低價值者為準。易碎物的賠償(限于非因包裝不良而受破損的易碎托寄物),則是免費再寄一次相同費用的托寄物。
14. 本公司對寄件人所寄物品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或在市場上任何直接間接損失、特殊商業價值損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5. 有關托寄物索賠,寄件人或收件人須在寄件次日起1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并附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接納相關證明文件后20天內答復是否受理。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索賠要求的,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16. 在寄件人或收件人向本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以前,本公司不受理任何索賠請求,請求賠償的金額不得與運費及其他費用相抵消。
17. 若本合約受于1929年10月12日在波蘭首都華沙簽署的“統一與國際空運相關的特定規則協定”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以協商形式所修訂簽署的“協定”(以下統稱“華沙協定”)的管轄,有關本公司對托寄物的遺失、損毀或延遲派送的責任,則按照華沙協定的條款厘定。
18. 除非得到本公司的書面授權或批準,并以書面形式進行放棄、變更,本公司分支機構、雇員、代理人或分包人無權放棄、變更本委托單的條款。
19. 收件人或其代理人在本委托單或本公司的遞送證明上簽字或蓋章,構成對本合約有關條款的同意。